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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0-04-00 12:00:00
活動名稱
教育部專案補助中小學科學教育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說 明
99教育部補助科教專案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各申請案應檢附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

送本部指定行政協助之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彙總審查;其程序如下:

1.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2.前目以外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應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彙整轉送承辦單位。

3.各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二)申請期間:由本部發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轉知轄屬學校辦理期限,各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承辦單位。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學校應依第四點補助範圍之重點項目及本身需求之條件,依「補助經費申請表」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

並依申請程序及申請日期之規定提出申請。

2.經核准補助者,如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以外之第三人完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受補助之學校應與其簽訂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部,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用之情事;其如涉及著作權利用之糾紛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3.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以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竣為原則。

(四)審查方式及重點:

各申請案於受理截止後,由本部依下列規定及各申請案性質每案送請二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初審,俟初審結果彙整完畢後,再由本部邀集各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評定會議進行複審,評定各申請案補助金額,並於該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結果。

1 .審查方式:

(1)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2)複審:採共同會審方式辦理。

2.審查重點:

(1)主持人研究表現、執行計畫能力及過去執行成效。

(2)計畫主題之適切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3)研究內容及方法之可行性。

(4)預期完成之項目、具體成果及效益。

(5)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經費請撥與結報:

獲核定補助之各案,應於該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完成核銷作業。

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單位應於年度執行期限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撰寫研究總報告,並繳交書面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二)本部得委託學術單位辦理期中及期末報告事宜,邀請各執行單位做口頭報告,各執行單位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研究成果報告經學術單位審定彙集後,並依本部規定公告上網以供各界查詢。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應列為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專案成績優良者,由其輔導學校函知本部,由本部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敘獎。

(四)本部於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五)執行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其為中小學教師者,以三人為限,可折抵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本補助案涉及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事宜者,其補助比例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三點之規定。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_申請表(備註事項)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各經費項目,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以人事費、業務費、雜支、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雜支最高以【(業務費)*6%】編列。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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